(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高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047。被告姚某,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8155。原告高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线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终日不务正业,经常夜出晚归,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高某对其诉称提交结婚证及身份证予以佐证。被告姚某辩称:原、被告仍有感情,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系无理由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姚某对其辩称无证据提交。上列证据,均经当庭出示及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证明了原、被告间的婚姻关系及原告的身份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查明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1年10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年××月××日在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租房居住。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在双方按习俗于2012年9月摆酒举行婚礼后,被告开始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原告不满。被告在2013年春节辞职后无业。之后,双方常因夫妻间的信任问题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原告遂于2012年8月23日诉至本院,之���与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近三年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本应互体互谅,共同维持好家庭生活。从原告的当庭陈述来看,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初也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系因夫妻间的信任问题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而影响了夫妻感情,而被告亦答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并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现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尚有夫妻感情,并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姚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宗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