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魏小冬与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冬,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203号原告:魏小冬,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邹城市龙山北路189号7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宪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小冬与被告邹城市发展控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 敏审 判 员 吕 洁代理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安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