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民初字第3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阳明门窗厂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阳明门窗厂,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初字第3080号原告:宁波市阳明门窗厂。法定代表人:李海蒙。委托代理人:王兆俊。委托代理人:俞笑笑。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世培。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阳明门窗厂诉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市阳明门窗厂自接到本院的诉讼费交纳通知后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案件受理费的缓交、减交及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禹伯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马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