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4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刘笑非、余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刘笑非,余小华,柴继卫,王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5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业宽,行长。被执行人:刘笑非,农民。被执行人:余小华,农民。系刘笑非之妻。被执行人:柴继卫。被执行人:王成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二初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王成平在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帐户存款5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修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