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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邯军诉被告王建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邯军,王建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李邯军。被告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邯军诉被告王建华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李邯军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李邯军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