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忠想与吴传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忠想,吴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方忠想被执行人:吴传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传庆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吴传庆银行存款1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