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执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方忠想与吴传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忠想,吴传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449号申请执行人:方忠想被执行人:吴传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传庆在银行有银行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吴传庆银行存款19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