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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8

案件名称

陈小伟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案刑事一审案件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614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甲。因本案于2013年8月2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8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甲以现金三万元向韩雷锋(另案处理)、潘新美(已判刑)收买由韩、潘从浙江省武义县柳城畲族镇云溪村拐来的被害人潘乙,并与其共同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证人陈乙、徐某某证言;同伙潘甲供述;辨认笔录;被害人潘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裘陈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晓猛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