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郭庆峰与隋嘉儒、阳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峰,隋嘉儒,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峰,男,196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被执行人隋嘉儒,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裁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衡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殷 力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麻智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