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47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梁某某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某某,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被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聂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有限公司、刘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11.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连坤审 判 员 刘颖人民陪审员 刘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