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泉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王光富与陈良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富,陈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富被执行人陈良德申请执行人王光富与被执行人陈良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光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良德给付借款10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良德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房屋五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王光富本次申请执行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陈良德现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光富10195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光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