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执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海执字第12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霖,冯全富,冯字坤,许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1224号申请执行人杨东霖,男,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合浦县公馆镇铁山村委铁山村**号。被执行人冯全富,男,195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屋仔村****号。。被执行人冯字坤,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贵州路屋仔村****号。被执行人许家文,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地角上寮***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东霖与被执行人冯全富、冯字坤、许家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做执行和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了债权、债务(即付清欠款55355元给申请执行人杨东霖,并支付了本案执行费7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庞 文审判员 张培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