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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李挺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挺勇,曲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李挺勇,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曲靖,男,198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挺勇与被执行人曲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6027.72元。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执行,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任其限期履行义务。2013年11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6760元,2013年1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6760元。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 良 基审判员 姚 增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风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