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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围民初字第3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赫宝玉诉被告赵继鑫、王静、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宝玉,赵继鑫,王静,王凤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围民初字第3513号原告赫宝玉被告赵继鑫被告王静(系赵继鑫之妻)被告王凤平原告赫宝玉诉被告赵继鑫、王静、王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俊林、魏洪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宝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继鑫、王静、王凤平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赫宝玉诉称,2013年2月3日被告赵继鑫及妻子王静在我处借款2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于2013年4月2日前还请,逾期不还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由被告王凤平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继鑫、王静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由被告王凤平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为:借据一张。被告赵继鑫、王静、王凤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赵继鑫、王静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赫宝玉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用于生意,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上约定借款月利率20‰,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4月2日,并约定如到期未还,自愿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由被告王凤平为其提供担保,并书写“我自愿给赵继鑫以上借款承担担保,如赵继鑫到期未如约还款,我自愿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承担相应利息及违约金,担保人:王凤平,132629196706163519,1502893****。”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于2013年9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由被告王凤平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赵继鑫、王静于2013年2月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由被告王凤平为其提供担保,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赵继鑫、王静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王凤平系该借款的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继鑫、王静追偿。双方在借据上约定月利率20‰,如到期不还,被告愿承担违约金5000.00元。现原告向被告既主张逾期的利息又主张违约金5000.00元,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自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4月2日按照约定月利率20‰给付利息,合计800.00元。自2013年4月3日即逾期之日至其实际履行兑现之日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础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五、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继鑫、王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赫宝玉借款本金20000.00元,支付利息800.00元(2013年2月3日至2013年4月2日),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4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础的利率的四倍计付)。二、被告王凤平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赵继鑫、王静追偿。案件受理费300.00元,保全费220.00元,由被告赵继鑫、王静承担。由被告王凤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邵 杰审判员 王俊林审判员 魏洪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国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