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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蒋树生与被上诉人张秋菊及原审被告吴加奇、吴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树生,张秋菊,吴加奇,吴东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树生。委托代理人:杨显,广西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秋菊。委托代理人:陆俞伯。原审被告:吴加奇。原审被告:吴东霞。两原审被告吴加奇、吴东霞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俞伯。上诉人蒋树生因与被上诉人张秋菊及原审被告吴加奇、吴东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31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蒋树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显,被上诉人张秋菊和原审原告吴加奇、吴东霞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陆俞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林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林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元,上诉人蒋树生已预交,由本院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梅代理审判员  唐荣娜代理审判员  覃若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