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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本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柱,丁洪波,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王本柱。被执行人��洪波。被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本柱与被执行人丁洪波、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