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本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柱,丁洪波,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王本柱。被执行人��洪波。被执行人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富水南路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本柱与被执行人丁洪波、莱阳市恒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5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志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