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弦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弦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23号原告深圳市正弦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某。法定代表人曹吉斌。委托代理人阮万广、王菊,分别系广东闻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某。法定代表人林斌。委托代理人刘付军,系广东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正弦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弦波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小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思亮、人民陪审员邓爱容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曹吉斌及其委托代理人阮万广、王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弦波公司称,自2010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星火公司租赁原告正弦波公司仪器设备,双方签订了《测量仪器租赁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原告按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仪器,始终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但被告星火公司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由于被告星火公司的长期拖欠租赁款,致原告正弦波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原告正弦波公司曾多次向被告星火公司催款,但被告至今仍拖欠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107760元。原告正弦波公司秉承尊重被告的原则于2012年6月7日向被告发了《律师函》,原告希望被告在收到律师函后,能与其妥善的解决该货款纠纷问题。但是被告在收到函后,对欠款一事依然不闻不问。被告星火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违约,现原告正弦波公司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全部租赁款,共计人民币191000元;2、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星火公司辩称,被告没有拖欠原告的租赁款,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正弦波公司与星火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0年6月7日至2011年12月30日,双方分别签订了九份《测量仪器租赁合同》。合同分别是:1、合同编号为ZXXXXX6040001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2台,租金为每台35**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21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计3个月。鉴于双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正弦波公司可以不收取星火公司押金,合同签订之时,星火公司需付给正弦波公司全部租金。如星火公司需要续租,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2、合同编号为ZXXXXX1080001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12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2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24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0年11月9日起至2011年2月8日止,计3个月。鉴于双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正弦波公司可以不收取星火公司押金,合同签订之时,星火公司需付给正弦波公司全部租金。如星火公司需要续租,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3、合同编号为ZXXXXX1050401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12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2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24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1年2月8日起至2011年5月8日止,计3个月。鉴于双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正弦波公司可以不收取星火公司押金,合同签订之时,星火公司需付给正弦波公司全部租金。如星火公司需要续租,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4、合同编号为ZXXXXX1061002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2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8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1年5月9日起至2011年6月8日止,计1个月。鉴于双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正弦波公司可以不收取星火公司押金,合同签订之时,星火公司需付给正弦波公司全部租金。如星火公司需要续租,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5、合同编号为ZXXXXX1061003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3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12000元,T523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1年6月10日起至2011年7月9日止,计1个月。鉴于双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正弦波公司可以不收取星火公司押金,合同签订之时,星火公司需付给正弦波公司全部租金。如星火公司需要续租,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6、合同编号为ZXXXXX1082502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AV36580A矢量网络分析仪3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12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1年8月10日止,计1个月。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7、合同编号为ZXXXXX1082503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TXXXXX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AV36580A矢量网络分析仪3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12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1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9月10日止,计1个月。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8、合同编号为ZXXXXX1112302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T523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AV36580A矢量网络分析仪2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8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1个月,总金额4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1年9月16日起至2011年10月15日止,计1个月。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9、合同编号为ZXXXXX1123001的合同约定由星火公司向正弦波公司租赁,T523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12000元,A333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12000元,AV3620A矢量网络分析仪1台,租金为每台40**元/月,时间为3个月,总金额12000元,测量仪器的租赁起始日期为该批仪器到星火公司的具体到货日期,租赁期限即于2011年10月16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计3个月。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正弦波公司主张上述租赁合同正弦波公司已提供案涉仪器给星火公司使用,且租赁物全部已归还给其,总租金额是221000元,星火公司只支付了租赁款30000元,星火公司尚欠191000元的租赁款至今未支付。正弦波公司并提交盖有星火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的九份《测量仪器租赁合同》及律师函、快递邮件单、对账单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庭审中,星火公司承认双方曾经存在过交易,但认为星火公司没有拖欠正弦波公司的租赁款。星火公司对正弦波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确认。以上事实,有正弦波公司提交的九份《测量仪器租赁合同》、律师函、快递邮件单、对账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星火公司应否支付正弦波公司关于案涉的九份《测量仪器租赁合同》的租赁款问题。虽然星火公司在庭审中否认该九份合同的存在,辩称没有拖欠正弦波公司的租赁款,但星火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且正弦波公司提供的案涉九份合同的部分合同中有约定“鉴于双方前期的良好合作关系,正弦波公司可以不收取星火公司押金,合同签订之时,星火公司需付给正弦波公司全部租金。如星火公司需要续租,应在归还日之前一天通知正弦波公司,征得正弦波公司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综上,本院依法认定案涉的九份《测量仪器租赁合同》是真实存在的,并认定星火公司拖欠正弦波公司租赁款191000元。故对正弦波公司要求星火公司支付租赁款19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正弦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19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2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小可审 判 员 黄思亮人民陪审员 邓爱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邱桂珍第1页共8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