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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1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1175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5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负责人尹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875.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875.80元,已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1689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