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2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卢全、杜中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卢全,杜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2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金川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邱佳煌,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全,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杜中伟,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作出的(2012)瑶民一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全、杜中伟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万斌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