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李胜德与禤光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德,禤光俐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2237号原告李胜德。委托代理人吕坤才,广西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禤光俐。委托代理人冯强,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能杜,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德与被告禤光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德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73元,减半收取3537元,由原告李胜德负担。审 判 长 李 文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谢 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农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