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诉字第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9-07-31
案件名称
91曹卫兵、南通米罗皮革科技合成有限公司与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卫兵;南通米罗皮革科技合成有限公司;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卫兵,男,197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米罗皮革科技合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五建跃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刘跃进,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曹卫兵、南通米罗皮革科技合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曹卫兵、南通米罗皮革科技合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施素芬审 判 员 杨 谦代理审判员 周祖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