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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雷文明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文明,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35号原告雷文明,男,1971年8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营村。法定代表人佟明刚,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文明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文明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下营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