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台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FeisTecGmbH、MarcFeist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FeisTecGmbH,MarcFeist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金宝。委托代理人:林丹艳。委托代理人:文萍。被告:FeisTecGmbH。负责人:MarcFeist。被告:MarcFeist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FeisTecGmbH(FeisTec公司)、MarcFeist定作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795元,减半收取22397.5元,由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黄 维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