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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商外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FeisTecGmbH、MarcFeist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FeisTecGmbH,MarcFeist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商外初字第12号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金宝。委托代理人:林丹艳。委托代理人:文萍。被告:FeisTecGmbH。负责人:MarcFeist。被告:MarcFeist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FeisTecGmbH(FeisTec公司)、MarcFeist定作合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795元,减半收取22397.5元,由原告浙江莱曼迪卫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晓贞代理审判员  黄 维代理审判员  叶 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潘月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