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执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蔡文国等人与杨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杨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302-2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国,男,194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玉田县。申请执行人卢凤珍,女,1943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颖,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蔡谦,男,199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爱民,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蔡文国、卢凤珍、张颖、蔡谦申请执行杨爱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爱民交付部分案件款,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红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