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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4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叶刚与岑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刚,岑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517号申请执行人:叶刚,农民。被执行人:岑永瑞,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叶刚与岑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岑永瑞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叶刚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岑永瑞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岑永瑞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刚借款本金10000元。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5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