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韩学功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睢区少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学功,男,现年41岁,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勒马乡南街村。因犯贪污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免刑。辩护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3)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学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学功及其辩护人王占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韩学功酒后驾驶无号牌悦达起亚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27省道睢阳区宋瓦房村乡间公路1公里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轮电动车乘车人田玉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韩学功到事故大队投案。经依法认定,韩学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调解。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韩学功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宋一X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5、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韩学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韩学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韩学功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4日19时许,被告人韩学功酒后驾驶借来的无号牌悦达起亚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327省道睢阳区宋瓦房村乡间公路1公里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轮电动车乘车人田玉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韩学功到事故大队投案。经依法认定韩学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韩学功赔偿死者赵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共计350000元,赔偿死者田玉龙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60000元,被害方表示对韩学功的行为予以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韩学功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4日19时30分左右,借振亚的悦达起亚越野车去闫某某娘家吃饭,在返回途中,沿着乡间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时天刚黑我没开灯,行驶至事故地点时,我看见由北向南过来一辆电动两轮车,我就赶紧刹车,因为路面有坑槽,我一下子踩到油门上面了,就和电动车撞上了,然后又撞到树上了,出事故后,我就打了120,宋珍辉打的110。后来救护车来了,就把人拉走经抢救无效死亡了。2、证人宋一X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中午,把车借给韩学功的情况。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才知道车出的事故了。3、证人田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刚天黑的时候,我的侄子田玉龙和赵某某一起出了交通事故死亡了。。4、证人胡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19时30分左右,赵某某骑电动两轮车带着田玉龙去干活,后来19点30分左右在路上出事故了。5、证人闫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下午,与韩学功和丈夫宋珍辉一起在娘家吃过饭,在回家的路上出了交通事故。6、证人宋二X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下午我和妻子闫某某还有韩学功在一起在闫某某娘家吃过饭回家,当时天刚黑,我们沿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撞住一辆电动两轮车了,出事后我报了警。7、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4日18时,我丈夫赵某某骑着电动两轮车带着田玉龙在回家的路上出事故了。8、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韩学功血液酒精含量为66.09mg/100ml。赵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田玉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韩学功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田玉龙无责任。10、抓捕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韩学功同车人宋珍辉报警,韩学功到事故大队投案自首。11、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当进案发情况。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韩学功出生于1972年9月30日,持有A2驾驶证。13、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韩学功和车主宋一X共计赔偿死者田玉龙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60000元整,赔偿死者赵某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350000元整,田玉龙亲属和赵某某亲属不再追究被告人韩学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14、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12月23日被告人韩学功因犯贪污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处罚。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韩学功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韩学功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赔偿均已查证属实,但该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不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因此,辩护人该辩护观点,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学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学功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减轻处罚,虽有前科,但该次犯罪是过失犯罪,被告人韩学功能认罪、悔罪,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学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李艳霞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