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伟成与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成,张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56号原告:王伟成,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张国伟,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伟成被告张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林锡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国伟确认欠原告王伟成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原告王伟成偿还上述借款。二、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伟成承担137.5元,被��张国伟承担137.5元。被告张国伟承诺于2014年3月31日前一并向原告王伟成支付上述案件受理费137.5元。三、如被告张国伟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王伟成放弃对被告张国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不得再就涉案民间借贷纠纷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如果被告张国伟不依约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王伟成有权就此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林锡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羡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