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民二初字第03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碧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陈碧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二初字第03757号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莉莎,女,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击修,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碧文,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超海,长沙市正浩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碧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碧文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碧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刘 伟代理审判员 张 淳人民陪审员 曹策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