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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7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尹春东与刘承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东,刘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72-1号申请执行人尹春东,居民。被执行人刘承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聊民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有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承祥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3000元至本院(开户行: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临清支行,账号:12×××79)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玉兰审判员  廖春雪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乐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