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102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王齐军与邱小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齐军,邱不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23-2号申请执行人王齐军,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邱不锋,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王齐军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7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邱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邱小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王齐军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承担案件受理费7900元、执行费1248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邱小锋在神木县神木镇住房系其父母所有,无业。经与银行系统、工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均无其被执行人邱小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经本院核实邱小锋在西安市购有住房一套,本院已将此房查封,但是被执行人邱小锋与其妻子和小孩在此处生活并居住,不宜强制执行。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王齐军,申请人王齐军亦再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代理判审员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