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龚焕祥与张代祥、张晶晶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焕祥,张代祥,张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70号申请人:龚焕祥。委托代理人:郭文丽。被申请人:张代祥。被申请人:张晶晶。申请人龚焕祥因与被申请人张代祥、张晶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在60000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晶晶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汽车一辆采取扣押并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案外人慈溪汇丰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已为此项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并扣押登记在被申请人张晶晶名下的车牌号为皖C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龚焕祥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