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知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蔺玉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集团有限公司,xxx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知初字第332号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晶宇,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系临朐县xx百货商店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钟元林代理审判员 丁 岩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