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银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刘╳╳与被执行人北海╳╳有限公司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刘XX,北海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刘XX。委托代理人:张某。被执行人北海XX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XX、刘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终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本金12000元】,申请执行北海XX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了该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元被执行人已缴纳,本次执行程序所查控的财产已处理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87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冯绵亮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伟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