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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二初字第030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胡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二初字第03028-2号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琛。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畅,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胡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65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8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52.5元由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淳人民陪审员  殷宪民人民陪审员  唐先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