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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靓靓、王胜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靓靓,王胜光,徐斯烨,温州胜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叶晓鸥,王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被告:王靓靓。被告:王胜光。被告:徐斯烨。被告:温州胜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被告: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鸥。被告:叶晓鸥。被告:王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靓靓、王胜光、徐斯烨、温州胜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叶晓鸥、王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