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靓靓、王胜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靓靓,王胜光,徐斯烨,温州胜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叶晓鸥,王哲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331号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应琴。被告:王靓靓。被告:王胜光。被告:徐斯烨。被告:温州胜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哲。被告: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鸥。被告:叶晓鸥。被告:王哲。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靓靓、王胜光、徐斯烨、温州胜特纺织品有限公司、温州市雅尚电器有限公司、叶晓鸥、王哲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温州市亿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