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7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2)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钟丁娇,范桂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钟丁娇,女,汉族。被执行人范桂具,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钟丁娇、范桂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4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钟丁娇、范桂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蔡静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