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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占亚琴、叶敏等与衢州市人民医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亚琴,叶敏,衢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民初字第23号原告:占亚琴。原告:叶敏。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亦兵。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陈震宏。委托代理人:卢礼成。委托代理人:罗静利。原告占亚琴、叶敏与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在诉讼中,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于2013年1月4日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浙江省医学会进行司法鉴定。本案由审判员祝志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18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敏及其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亦兵,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罗静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占亚琴、叶敏起诉称:原告占亚琴、叶敏分别系死者叶庆典的妻子和女儿。2012年11月2日傍晚,叶庆典因发热、少许咳嗽、身体发冷、活动后气促,于19时到被告处就诊,医生初步诊断为系发热引起的胸闷不适。在被告知叶庆典于年初刚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并有高血压、糖尿病、甲亢等毛病的情况下,被告在给叶庆典做过心电图检查后,在未会诊,未明确病因的情况下,给叶庆典开出赖氨匹林、苦碟子等进行输液。19时10许,叶庆典呼吸略促、嘴唇发绀、心律不齐。21时35分,叶庆典开始模糊、面部紫绀明显,于21时45分进入抢救阶段,但已无法归转,于11月3日死亡。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得知叶庆典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甲亢等病的情况下,在诊断时判断错误,且随意用药,也未注意患者用药后体征变化,延误患者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594.60元、死亡赔偿金619420元、丧葬费17865.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等各项损失的70%计人民币483616.0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94.60元、死亡赔偿金691000元、丧葬费20044元、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等各项损失的50%计人民币358369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408369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被告存在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医疗费发票二十张,证明叶庆典在医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三、交通费发票三十张,证明亲属处理叶庆典死亡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答辩称:1、事实部分,被告对叶庆典的治疗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此已作了说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0%的民事责任,无法律依���。即使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也只需承担轻微责任。2、损失部分,对丧葬费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死亡赔偿金因叶庆典已年满60周岁,应扣除4年。处理丧事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精神抚慰金也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来划分。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病历、检验报告单、护理记录、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以证明被告诊疗符合规定,不存在过错。上述证据,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三,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费用不合理,本院将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综合予以确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结合���院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占亚琴、叶敏分别系死者叶庆典的妻子和女儿。死者叶庆典于1949年8月15日出生,生前系巨化塑胶公司退休职工。叶庆典因“发热伴咳嗽,胸闷1天”于2012年11月2日18时59分到被告急诊科就诊。入院时测体温39.1℃,脉搏138次/分,呼吸24次/分,血压105/60㎜hg,神清、精神软,双肺可及广泛湿罗音,心律不齐,予赖氨匹林针退热、苦碟子针静滴等治疗,并请心内科和呼吸科会诊,予心电监护、吸氧、血常规、急诊生化、凝血功能、心肌酶谱和肌钙蛋白定量、心电图等检查,考虑为:冠心病,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肺部感染。心电图示:房颤心律,室早,st-t段改变。19时41分血常规报告:白细胞计数12.8×10^9/l,中性粒细胞85.8%。20时15分叶庆典血压78/50㎜hg,体温38.7℃,诉胸闷仍明显,嘱继续观察。20时30分叶庆典血压78/52㎜hg,予羟乙基淀粉500ml和痰热清静滴,后叶庆典血压上升,但胸闷不能缓解。21时21分被告与叶庆典女儿交流病情,发病危通知。21时25分叶庆典出现大汗淋漓,呼吸急促自诉胸闷,气闭明显,端坐呼吸,予速尿针20mg静推,甲强龙针40mg静推。21时40分左右叶庆典胸闷气闭症状加重,血压119/78㎜hg,血氧饱和度渐下降86%,立即予面罩吸氧,麻醉科气管插管。21时45分叶庆典神志不清,心电监护示心率下降至56次/分,血氧饱和度渐下降至68%,昏迷,即予胸外按压,肾上腺素针静注等抢救,于11月3日零时3分死亡。在���告处治疗所花的医疗费为1694.60元。另查明,死者叶庆典曾因“反复胸闷胸痛1年,加重半月”于2011年12月6日至12日在邵逸夫医院住院治疗,行左主干前三叉支架植入,出院诊断:急性冠脉综合征,心功能2级,经皮血管成型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2型糖尿病,颈动脉粥样硬化,甲状腺功能亢进。2012年1月11日因“发作性胸闷胸痛1年,pci术后1月”再次入住邵逸夫医院,1月12日行冠脉造影术,放置支架,于1月14日出院。2012年2月15日因”冠心病、pci术后1月”到被告处就诊。之后,叶庆典每月(3-10月)均在被告门诊就诊。诉讼中,被告申请在对患者叶庆典治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受本院委托,浙江省医学会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浙江医鉴(2013]11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对本例患者诊断为“冠心病、冠心病支架植入术后、肺部感染”成立,予相关检查、输液和相关药物治疗,请有关科室会诊及调整治疗方案,发病危重通知等未违反诊疗常规。患者原有冠心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甲亢等多种疾病,并曾行两次心脏支架植入术,此次发病因肺部感染引起,诱发并加重心力衰竭的发生,发展。因本例未行尸检,确切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死亡原因考虑为多科基础疾病、肺部感染诱发并加重心力衰竭发生、发展,最终导致心脏骤停。患者自身��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该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诊时与患方的沟通不到位、告知不充分,且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对心力衰竭处理措施不够到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鉴定意见:1、衢州市人民医院在对患者叶庆典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浙江省医学会受本院委托,作出浙江医鉴(2013)111号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对被告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了全��客观的分析,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该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就诊时与患方的沟通不到位、告知不充分,且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对心力衰竭处理措施不够到位,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次要责任。患者叶庆典自身疾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原告占亚琴、叶敏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中:医疗费为1694.60元、丧葬费为20044元、死亡赔偿金按本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587350(34550元/年×17年),处理丧事人员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支出,考虑该案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交通费为1000元、误工费为2000元。叶庆典的死亡给其近亲属的精神上造成伤害,原告��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行为过错、本地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本院酌情考虑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占亚琴、叶敏因叶庆典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医疗费1694.60元、丧葬费20044元、死亡赔偿金58735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612088.60元。由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承担30%计183626.58元.二、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占亚琴、叶敏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履行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占亚琴、叶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54元,减半收取4277元,鉴定费用4000元,共计8277元,由原告占亚琴、叶敏负担4966元,被告衢州市人民医院负担33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志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 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