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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城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文博与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博,魏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城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博。被执行人魏广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文博与被执行人魏广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魏广福外债较多,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庆城执字第2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克恭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