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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白大操与刘彬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大操,刘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白大操,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彬华,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中院已生效的(2012)洪民四终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刘彬华存款及收入人民币4132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祖龙审判员  黄 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