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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张铧元与被告赵丽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铧元,赵丽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988号原告张铧元,女,汉族。被告赵丽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铧元与被告赵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铧元于2013年11月12日以被告已还清借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铧元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铧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铧元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袁 刚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