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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67号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人民南路29号地下西边首层,组织机构代码:58828524-5。法定代表人:钟怡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远灵、谢锦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黄梅,女,192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交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杜宁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劲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