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铁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湖路五巷1号。法定代表人任茂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四川巴中开发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姜永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艳平,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80元,由原告重庆隧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 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