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厦民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文伟与董振强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文伟,董振强,曾雅端,董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厦民保字第275号原告黄文伟,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邱清莲,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振强,男,196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曾雅端,女,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董佶,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伟与被告董振强、曾雅端、董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伟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董振强、曾雅端、董佶价值人民币36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梁秋杰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提供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04号502室房产,为该保全申请担保;担保人杨胜加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提供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号之二十一402室房产,为该保全申请担保;担保人彭永源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提供其位于厦门市竹坑路34号501单元房产,为该保全申请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文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先行查封担保人梁秋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104号502室房产;查封担保人杨胜加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2号之二十一402室房产;查封担保人彭永源位于厦门市竹坑路34号501单元房产;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董振强、曾雅端、董佶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360万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培芳审 判 员 周汉聪代理审判员 陈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婷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