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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崖商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水泵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东方水泵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崖商初字第102-3号原告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曲云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增强,该公司职员。被告长春东方水泵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许安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中,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荣崖商初字第10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50万元。现原告以被告已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冻结之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长春东方水泵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长春铁道北支行(帐号为42×××30)、长春农村商业银行经开支行(帐号为0710702XXXX8)、中国民生银行长春分行(帐号为33×××33)、中国工商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帐号为42×××62)中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滕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