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熊亮劳动争议纠纷民事判决书493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熊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9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利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维川,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凯,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亮。委托代理人刘仲华。上诉人深圳市科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熊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地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争议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确系在上诉人车间工作时受伤,上诉人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被上诉人退还医疗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妮审判员  王惠奕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