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潘许章与被申请人朱美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副本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许章,朱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08号申请人潘许章。被申请人朱美莉。申请人潘许章与被申请人朱美莉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潘许章、朱美莉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