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民初字第4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与古兵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古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民初字第4477号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士康路****号*幢,个体工商户业主XX。委托代理人顾春秀,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古兵,男,汉族,1987年7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志新,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与被告古兵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明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业主XX及委托代理人顾春秀、被告古兵委托代理人吴志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诉称:被告于2013年4月28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原告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拒绝签订,2013年6月24日离职。2013年7月5日被告又进入原告处工作,于2013年8月30日离职。为此,要求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古兵辩称:要求维持仲裁裁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3月27日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6月24日被告离职。2013年7月5日被告又进入原告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8月30日被告申请离职。嗣后,被告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8月2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同赔偿金4000元。该委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裁决:一、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24日及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63.64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由离职申请单、离职证明、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进入原告处工作,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被告二倍工资差额。原告认为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告拒绝,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2013年月原告向全部员工发放了劳动合同(包括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不清楚。被告对证人陈述不予认可,原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证据为间接证据,且证据单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用,故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之事实,应当认定原告不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在审理中,原告对仲裁裁决的数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支付被告古兵2013年4月27日至2013年6月24日及2013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563.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被告指定帐户或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86436051515260。)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昆山市玉山镇宏方兴业精密模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审判员 朱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