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执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民委员会;刘圣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丰执字第884-1号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赵庄村。被执行人刘圣华,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市丰润区浭阳街道办事处赵庄村民委员会诉刘圣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圣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国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