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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民初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李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李新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2553号原告:刘建国,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李新海,男,198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刘建国与李新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建国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0元,其他诉讼费0元,共计人民币5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建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