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民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单既江与刘秀芳、徐世刚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既江,刘秀芳,徐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683-1号原告单既江,农民。被告刘秀芳,个体业主。被告徐世刚,个体业主。本院作出的(2013)坊民初字第683号财产保全裁定,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徐世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43×××67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世刚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坊子支行43×××67账户存款人民币1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段玉娟代理审判员 郝 琳人民陪审员 杨永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