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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霞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2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霞民初字第502号原告朱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日佳,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标,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韩栋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日佳,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相识恋爱,1997年底结婚。双方婚前并不十分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比较暴躁,经常与原告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骂原告。原告无法与被告沟通协商,曾多次因争吵分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3年9月22日,原、被告再次争吵后,被告以殴打恐吓等形式阻止原告回家,夺取原告手机、身份证及银行卡等财物,并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搬走原告办公场所的物品,原告只得关门歇业。被告在2013年9月22日双方发生争吵时,私自扣留了原告的四张信用卡,并于当日在自动取款机上恶意透支取现及大额消费,致使原告信用卡共计透支3万元整。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至今有家不能回,严重扰乱了原告的生活、工作,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李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汽车)价值3.5万元,被告返还恶意透支原告的信用卡金额3万元整,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辩称,对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有异议,原告陈述我们经常争吵及我打骂原告是有原因的,原告经常是三更半夜回家或者夜不归宿,也不和我说,电话都不打。原告陈述无法和我沟通不是事实,事实是原告根本未与我沟通。信用卡中的3万元我承认是我刷的,但是我们没有离婚,原告的财产也是我的财产。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6年年底,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期间两人感情较好。双方于1997年11月14日结婚,于1999年3月23日生一子,取名李某。原、被告婚后至2000年左右,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朱某某在某商场工作时经常在下班后不能及时回家,致李某某产生怀疑,导致双方夫妻关系不和,双方因此常发生争吵。2006年2月,李某某在与朱某某争吵中动手打了朱某某,朱某某曾起诉要求与李某某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和好并共同生活。2013年9月22日,李某某发现朱某某通过微信与异性交流中言语暧昧,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朱某某离家与李某某分居生活。同日,李某某持朱某某的4张银行信用卡多次取现和刷卡消费,金额达3万元,并将朱某某办公场所内的办公设备搬走。朱某某遂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另查明,原被告婚后于2010年7月5日购买银色丰田花冠汽车1辆,车牌为苏A×××××,目前该车由李某某使用。审理中,双方确认该车目前价值为6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朱某某不同意法院继续主持调解,李某某不同意离婚,致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朱某某举证的结婚登记申请书、(2006)栖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中信银行信用卡已出账单明细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回单、广发银行信用卡账单查询,李某某举证的录音文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确定恋爱关系近一年后结婚,婚前有一定的了解,恋爱期间感情较好,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虽然朱某某曾于2006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某离婚,但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能够和好并共同生活,可以认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2013年9月22日,因李某某发现朱某某通过微信与异性交流中言语暧昧,双方再次发生纠纷,朱某某离家与李某某分居生活,但双方分居生活未满两年,不能确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朱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加强沟通,改正各自的缺点,弥补自己的不足,夫妻仍有和好可能。故本院对朱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员  韩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周敏 搜索“”